第588章
隋唐五代的官員,按規定到了七十歲是要退休的,稱之為“緻仕”。
官員請求緻仕叫做“乞骸骨”。
如果不滿七十但疾病纏身者,也可提前要求退休。
反之,若精力充沛,體魄健壯者,雖年過七十也可繼續留任。
五品以上官員退休,本人應直接上奏皇帝批準,六品以下退休者,則隻要尚書省按規定統一辦理即可。
緻仕之後,若有特殊需要,也可再度出仕。
官員緻仕時可享受一定的待遇,據《唐會要緻仕官》說,有的可以加官一級,有的隻是換了一個官名而品秩并未改變(緻仕後,例晉一級,至宋代才成為制度)。
在經濟待遇方面,五品以上者緻仕,終生可以享受半俸,特例可給全俸。
六品以下者,舊制前四年給半俸,天寶時令給至終身。
此外,三品以上緻仕者還享受朔望聽朝參,其班列在本品現任官之上,以表尊崇。
這些制度和規定對于鼓勵官員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。
新帝國的緻仕制度,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。
變化較大的,是新帝國的地方官制。
唐初依隋舊制,地方上有州(郡)、縣兩級。
根據典籍記載,貞觀十三年(公元639年)全國有358州,1551縣。
州縣均按其地位之輕重,轄境之大小,戶口之多寡以及經濟開發水平之高低分為上、中、下三等。
三萬戶以上為上州,二萬戶以上為中州,二萬戶以下為下州;五千戶以上為上縣,二千戶以上為中縣,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,其餘為下縣。
近京之州稱輔州,京都所在縣名赤縣,京之旁邑謂畿縣,此外還有雄、望、緊、上、中、下等級,一般也是按戶口多少而定的.州的長官為刺史。
唐玄宗天寶元年(公元742年),改州為郡,改刺史為太守。
後複稱州,上州刺史從三品,其下佐官有别駕1人,從四品下,長史1人,從五品上,司馬1人,從五品下,錄事參軍事1人,從七品上,錄事2人,從九品下,此外還有司功、司倉、司戶、司田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等七曹參軍各1人,皆從七品下。
又有市令、丞、文學、醫學博土等;中、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,其下佐官仿上州,但不全置。
别駕(中州不置)、長史、司馬稱為“上佐”,唐制規定,凡刺史缺員或為親王兼領時,上佐可代行州事。
但在一般情況下,上佐并無具體職任,因其品高俸厚,又不親實務,故多用以優待宗室或安置閑散官員等,所以白居易稱這類官為“送老官”。
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、财政、刑法、農田以及戶糧諸事務,稱為“判司”。
諸曹“判司”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。
未設司馬之州,錄事參軍為刺史之佐,處于綜領督察的地位。
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。
京縣令,正五品上;畿縣令,正六品上;上縣令,從六品上;中縣令,正七品上;中下縣令,從七品上;下縣令,從七品下。
佐官有縣丞、主簿、縣尉等(京縣增設錄事2人)。
相關文獻記載:縣令掌導風化,察冤滞,聽獄訟。
凡民田收授,縣令給之。
每歲季終,行鄉飲酒禮,籍帳、傳驿、倉庫、盜賊、堤道,雖有專官,皆通知。
可見縣令統管一縣所有軍政事務,親自處理刑獄。
縣丞為之副,縣尉分判衆曹,催征租賦,主簿掌文書簿計。
此外,還有七曹佐官,是應州府七曹而設,因事務不多,一般不常設。
州、縣官員都是“親民”之官,一方面要負責刑獄治安,征斂賦役;另一方面要“宣揚德化”、“勸課農桑”,“務知百姓之疾苦”。
因此,《冊府元龜》卷636《铨選部;考課》說:“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、戶口賦役增減,當界豐儉,盜賊多少”,就是吏部考核州、縣官吏政績的标準。
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,向尚書省報告戶口及明年所征的課役。
相關文獻記載,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征稅的數目“書于縣門、村坊,與衆知之”。
所以,州縣官員的選任,得人與否,對封建政權的穩固關系甚大。
唐自太宗開始,就很重視地方吏治,據《貞觀政要》卷3記載,他曾說自己“居深宮之中,視聽不能及遠,所委者惟都督、刺史,此輩實理亂所系,尤須得人。
”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,并把各地都督、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,凡作“善事”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。
貞觀八年(公元634年)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黜陟大使,到各地巡查,升遷廉吏,懲罰貪官,問民間疾苦。
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、尉,雖然職位不高,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,若上有官員提攜,下有州縣推薦,幾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、禦史,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,直至藩帥,所以唐代一些高級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。
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“府”的建制。
玄宗開元元年(公元713年)改雍州為京兆府,洛州為河南府,并州為太原府,長官稱“牧”,由親王挂名遙領,實際主持府政的是“尹”。
如上都京兆尹、東都河南尹、北都太原尹。
後來又陸續設有鳳翔、成都、河中、江陵、興元、興德等府,也都有“尹”,但已不置挂名的“牧”。
府尹之下有少尹、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,其職掌同于州諸官,隻是品秩略高而已。
若皇帝不在京城,則置留守官,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。
由于唐高宗、武後時多居東都洛陽,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(除短期避亂外),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于長安的職官建置并沒有省去,凡在那裡任職的,叫做分司東都,或稱為分司,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。
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,于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閑廢的官員安置在此。
這裡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,隻領俸而不任事。
隻有分司禦史還可以稍為行使職權。
除分司官外,還有王傅一官,也是養老的。
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,而親王并不出閣。
名為王傅,官居三品,實際連王的面都沒有見到過。
唐代大官犯了公罪,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,稱為左降官。
這種官隻有官名,沒有任職,名為員外,置同正員,其實隻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。
但由于大赦頻繁,每經一次大赦,即有“量移”的機會(從遠處移回近處),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,也很容易再起掌權,如德宗時的楊炎,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。
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,或錄事參軍的,也不足為奇。
在這種情況下,地方官對左降的朝官總是另眼看待,不敢以僚屬相待。
唐代有一種駕淩于州縣之上的地方行政機關,叫方鎮,又稱“道”,是依山川形勢而劃分的監察區域。
貞觀時期分全國為十道,玄宗時分天下為十五道,至唐後期,全國已被劃分成四十餘道,每道皆置觀察使,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,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。
它們雖仍是使職,實際上已經成為統領一道軍政、民政、财政、司法等大權的行政長官了。
州縣二級建制實際上變成了道、州、縣三級建制,出現了“制敕不下支郡,刺史不專奏事”的局面。
諸道觀察使等,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、長史為本官,其屬下除了原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,還有一套人數不少的幕府。
其中既有都知兵馬使、都押衙、都虞侯、都教練使、都指揮使等帶兵打仗的武夫,又有副使、行軍司馬、判官、掌書記、支使、推官、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,地方事權盡掌于這些人手中。
如行軍司馬掌軍籍、符伍、号令印信,德宗朝常以之為“儲帥”。
判官,據《通典;職官十四》雲:“掌判倉、兵、騎、胄事”,各藩鎮往往盡委錢谷支計于判官。
掌書記,相關典籍記載:“掌表奏書檄”,凡文辭之事,皆出掌書記。
幕職還常被派往巡察管内州縣,有的本身即兼任州縣之職,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權。
中唐以後,這些人實際上是控制州縣的實權派。
故《封氏聞見記;風憲》雲:“遊宦之士至以朝廷為閑地,謂幕府為要津”。
方鎮屬下之州郡稱為支州、支郡。
支州刺史往往亦帶團練使或防禦使之類的使職,由于方鎮一般皆在支州派駐兵馬,另遣鎮将領兵事,支州刺史實際上是沒有兵權的。
所以唐代方鎮對所屬州縣有很大的統治權。
新帝國對地方行政規劃,做了很多的調整。
首先,取消了不同的州等級、類型,隻要是屬于帝國管轄範圍内的州,地位都是平等的,哪怕是遠在萬裡開外的州,其長官都享有和内地的州同等大小的權力。
同時,在艱苦地區工作的州長官,可以獲得更多的升遷機會。
其次,在州之上,正式設置了“道”的行政機構,相當于現代的省。
道的設置,一般按照相近的區域來進行,每個道管轄5-10個州不等。
全國總共劃分為23道。
道的行政長官,初步确定為總督。
再次,将大量的州合并。
有些州隻管轄四個縣又或者是五個縣。
這些小州,都會合并,以減少州的數量,減少官吏的人數。
按照劉鼎的要求,州的總體數量,要降低到250個以下,要是能夠降低到200個以下,那就更好了。
由于地方行政區域的調整,需要大量的時間,還有大量的細緻工作,因此,艾飛雨在洛陽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機構,負責進行行政區域的規劃和調整。
總的來說,新的行政區域劃分,是為了更好的傳達朝廷的指令,減少官員的數量,加強朝廷對各道、各州的直接控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