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87章(2)
衛尉寺:轄武庫、武器、守宮三署,各有監事一、二人,正九品上,掌儀仗、兵器、宮廷宿衛。
宗正寺:官員全為皇族,掌天子宗族譜牒及外戚事務。
太仆寺:轄乘黃、典廄、典牧、車府四署,掌天子、王公車馬養護選擇之事。
唐代在各地設牧監(禦馬監)畜養馬等家畜,上牧監從五品下,中牧監正六品下,下牧監從六品下。
大理寺:除卿、少卿、丞外,有大理正二人,從五品下;司直六人,從六品上;評事十二人,從八品下;獄丞二人,秩從九品下。
鴻胪寺:掌典客、司儀二署,典客署掌外來使節、四夷君長朝見之禮、收貢、回賜,并有掌客十五人,正九品上。
司儀署掌高官兇喪赙葬營墓之務。
司農寺:掌上林、太倉、鈎盾、藁官四署。
上林署掌管果菜種植;鈎盾署掌柴炭禽畜;藁官署管糧油加工,太倉為國家糧食總管。
各宮苑總監一人,從五品下,副監從六品下;九成宮監亦同之。
太府寺:轄京、都諸市署、左、右藏署、常平署、瓊林、大盈庫。
五監:國子監長官為祭酒,少府監、将作監長官均為監,同為從三品;軍器監長官為軍器監,正四品上;都水監長官為都水使者,正五品上。
國子監副長官為司業,少府監、将作監副長官為少監,均從四品下;各監丞為從六品下,主簿從七品下,錄事從九品上(國子監錄事從九品下)。
國子監:設國子學,博士五人,正五品上;助教五人,從六品上。
太學,博士六人,正六品上;助教六人,從七品上。
四門館,博士六人,從七品上;助教六人,從八品上。
少府監:轄中尚署,掌牋祀圭璧、天子佩飾;左尚署,掌車乘制造;右尚署,掌鞍辔、紙筆等;織染署,掌冠冕、組绶、織紉、染色,有染坊使;掌冶署,掌玉器、金屬器制作。
各署、監還有監作,從九品下。
将作監:長官曆稱将作令、将作大匠、将作大監,掌土木營造之事。
右校署,掌版築、塗泥、粉刷;中校署,掌管竹、葛等器物制作,左校署,掌木器制作;甄官署,掌石器、陶器制作。
新帝國改稱工程建設部。
軍器監:有甲坊署、弩坊署,令皆正八品下。
新帝國改稱武裝部,屬于軍隊管理。
都水監:掌各地川澤、津梁、渠堰、陂池之事。
轄河渠署及諸監。
新帝國改稱水利部。
隋唐時期官員俸祿形式主要有米、田兩種。
唐時無論職事官或勳官、散官,均可按官品占有不同數量的永業田,職事官還可按品占有不等數量的職分田。
另外,京官每年還有祿米,從正一品七百石到從九品遞降到三十石,高級官員還有貨币形式的俸祿。
唐朝官員每十天休假一天,稱“荀假”。
此外,還有各種節令假(如春節假七天)、定省節(三年探望父母一次,共三十五天)、婚假(九天)、喪假(視與死者關系而定時間長短)、病假(最長不超百日,過百日則解職)。
官員身體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,稱緻仕,五品以上官員退休由皇帝批準,六品以下官員退休則由尚書省批準。
五品以上官員退休享受半俸,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獲全俸。
唐代官員根據品級發放俸祿,以九品區分職級,作為發給俸祿的标準。
唐代官員有散官與職官之分。
散官是一種表示身份地位的等級稱号,沒有實際職掌,相當于我們今天機關裡的局級、處級紀檢監察員之類。
職官表示實際職守,有職有權。
各級官員的品級依正、從、上、下分為九品三十級,而俸祿隻依九品正從分為十八級。
領取的俸祿包括祿米、俸錢和職分田等。
以安史之亂為界線分為前後兩個時期。
前期實行年祿、月俸雙軌制。
京官正一品每年給祿米700石,從一品600石,正九品40石,從九品30石。
月俸開始時稱俸料,隻給銅錢與食料。
唐玄宗開元年間,月俸又包括雜用、防閣和庶仆等内容。
防閣是一種衛士,相當于今天的警衛員,五品以上的官員才配有防閣;庶仆是一般的傭人,配給六品以下的官員。
後期基本上隻實行月俸制,但支付時往往付給谷帛等實物。
唐代官員的俸錢中不但有生活費,還包括辦公費,總的趨勢是數額不斷增加,而且地方官的俸錢高出京官。
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裡所得的俸祿包括祿米、土地、俸料三大項。
一、祿米。
根據典籍記載:“武德元年(公元618年),文武官給祿,頗減隋制,一品七百石,從一品六百石,二品五百石,從二品四百六十石……”遞至從九品為30石,都是每年供給一次,外官無祿。
至貞觀初年,中書舍人高季輔建言:“外官卑品貧匮,宜給祿養親。
”此後,規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給祿,一品以50石為一等,二品三品以30石為一等,四品、五品以20石為一等,六品、七品以5石為一等,八品、九品以2石5鬥為一等。
若無粟則以鹽代祿。
此外,百官在年終考核中得到上考者,可得到獎祿一季或一年。
二、土地。
在均田制度下,唐代職事官、散官、封爵、勳官等均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。
根據相關典籍記載,一品有職分田12頃,二品10頃,遞至九品2頃,皆給百裡内之地。
諸州都督、都護、親王府官二品12頃,三品10頃,遞至九品2頃50畝。
武官、三衛中郎将、上府折沖都尉六頃,中府五頃五十畝,遞至隊正、隊副80畝。
此外,又有永業田,親王100頃,職事官一品60頃,郡王、職事官從一品50頃,國公、職事官從二品35頃,縣公、職事官三品25頃,遞至九品2頃。
上柱國30頃,柱國25頃,上護軍20頃,護軍15頃,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。
如果職事官被解免者,則追回田畝,若被除名者,則僅受口分之田,若襲爵者,不另給田畝。
這些規定,隻是政府的一種限田措施,并不能實授其地。
不過,《食貨志五》說:“凡給田而無地者,畝給粟二鬥”。
但從白居易的《問議百官職田》看,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裡所得土地收入主要還是靠職分田。
職分田一般按每畝收六升的租率出佃,所謂“依品而授地,計田而出租”。
三、俸料。
唐代官員的俸料制是唐高宗永徽元年(公元650年)制定的。
所謂俸料,包括月俸、食料、雜用,職事官又有防合或庶仆(一品至五品有防合。
一品防合96人;六品至九品有庶仆,六品有庶仆15人)。
這套内容複雜的俸料制,至唐玄宗時才合為一項。
典籍記載:“開元二十四年(公元736年),令百官防合、庶仆俸食雜用以月給之,總稱月俸”。
唐代官員的俸料法定額數與實際收入往往差别很大,這在地方官尤其為甚。
其俸錢的來源有幾個方面,或以公廨錢充,或以戶稅充,或以青苗錢充等等。
新帝國規定,官員的俸祿,全用金錢的方式進行發放,取消了土地和俸料。
同品級的官員,基本工資是相同的,不會因為有的縣富裕,工資就很高很高,而有的縣貧窮,工資就很低很低。
在基本工資之餘,還有浮動工資,主要是根據朝廷的績效考核來發放的。
績效考核成績好,獎勵就高,績效考核成績不好,獎勵就低。
這樣一來,既可以限制土地兼并,又可以減輕官員的負擔。
那些領到俸料的官員,終于不用下班以後,到市場上去擺攤出售物品了。